《漢書 卷六 武帝紀(jì)第六》:二月,行幸盩厔五柞宮。乙丑,立皇子弗陵為皇太子。丁卯,帝崩于五柞宮,入殯于未央宮前殿。三月甲申,葬茂陵。
51. 《漢書 卷八 宣帝紀(jì)第八》:六月庚午,尊孝武廟為世宗廟。
53. 《漢書 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第七上》:武帝元狩五年初置司直,秩比二千石,掌佐丞相舉不法。
54. 《漢書 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第七上》: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,掌奉詔條察州,秩六百石,員十三人。
55. 《漢書 卷二十八上 地理志第八上》:至武帝攘卻胡、越,開地斥境,南置交阯,北置朔方之州,兼徐、梁、幽、并夏、周之制,改雍曰涼,改梁曰益,凡十三部,置刺史。先王之跡既遠(yuǎn),地名又?jǐn)?shù)改易,是以采獲舊聞,考跡《詩》、《書》,推表山川,以綴《禹貢》、《周官》、《春秋》,下及戰(zhàn)國、秦、漢焉。
56. 《后漢書 志第二十八 百官五》引蔡質(zhì)《漢儀》:“詔書舊典,刺史班宣,周行郡國,省察治政,黜陟能否,斷理冤獄,以六條問事,非條所問,即不省。一條,強(qiáng)宗豪右,田宅逾制,以強(qiáng)陵弱,以眾暴寡。二條,二千石不奉詔書,遵承典制,倍公向私,旁詔守利,侵漁百姓,聚斂為奸。三條,二千石不恤疑獄,風(fēng)厲殺人,怒則任刑,喜則任賞,煩擾苛暴,剝戮黎元,為百姓所疾,山崩石裂,妖祥訛言。四條,二千石選署不平,茍阿所愛,蔽賢寵頑。五條,二千石子弟怙恃榮勢,請托所監(jiān)。六條,二千石違公下比,阿附豪強(qiáng),通行貨賂,割損政令。諸州刺史初除,比諸持板揖不拜。”
57. 《漢書 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第七上》:侍御史有繡衣直指,出討奸猾,治大獄,武帝所制,不常置。
58. 《漢書 卷六十五 東方朔傳第三十五》:久之,隆慮公主子昭平君尚帝女夷安公主,隆慮主病困,以金千斤、錢千萬為昭平君豫贖死罪,上許之。隆慮主卒,昭平君日驕,醉殺主傅,獄系內(nèi)宮。以公主子,廷尉上請請論。左右人人為言:“前又入贖,陛下許之?!鄙显唬骸拔岬芾嫌惺且蛔樱酪詫傥?。”于是為之垂涕嘆息良久,曰:“法令者,先帝所造也,用弟故而誣先帝之法,吾何面目入高廟乎!又下負(fù)萬民?!蹦丝善渥?,哀不能自止,左右盡悲。
59. 《漢書 卷二十三 刑法志第三》:及至孝武即位,外事四夷之功,內(nèi)盛耳目之好,征發(fā)煩數(shù),百姓貧耗,窮民犯法,酷吏擊斷,奸軌不勝。于是招進(jìn)張湯、趙禹之屬,條定法令,作見知故縱、監(jiān)臨部主之法,緩深故之罪,急縱出之誅。其后奸猾巧法,轉(zhuǎn)相比況,禁罔浸密。律、令凡三百五十九章,大辟四百九條,千八百八十二事,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。文書盈于幾閣,典者不能遍睹。是以郡國承用者駁,或罪同而論異。奸吏因緣為市,所欲活則傅生議,所欲陷則予死比,議者咸冤傷之。